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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各相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含)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待遇调整不包括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258元、241元、229元、221元;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残津贴调整参照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分别调整至4015元/月、3212元/月、2409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已领取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8元。调整后实际领取低于1445元的,调整至每人每月1445元。

  三、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执行时间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确保调整的工伤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各地区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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