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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后可否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年休假是指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定期间后,依法每年享有一定时间的带薪假期。《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由此可见,年休假作为一项法定休息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而产假是指合法生育的在职妇女于生育前后可享受的休假待遇。年休假与产假两者属于不同类型,又是相互独立的法定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因此,劳动者依法已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不可与年休假相抵,也就是说当年是否已休产假,不影响年休假的正常享受。

  另需指出的是,如劳动者已依法享受了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的;劳动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根据劳动者不同的累计工作年限,累计病假超出一定期限的,则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总而言之,年休假与其他不同类型的法定假期既有联系,但又有所区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当然,用人单位对于当年度年休假,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意愿作出统筹安排。如此,则能避免发生因劳动者休假影响整体生产经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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