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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怠于履职应为工伤待遇损失买单

  1、企业未按时申请应自行负担部分期间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保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对该条款中的“在此期间”,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2、错过工伤申报期限企业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或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1年。超过该期限的,如无合理事由,社保部门不再受理。无法获取工伤认定的,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工伤职工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依法提起侵权赔偿之诉。因为职工在劳动中遭受事故伤害,也属于民事侵权。《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本案中,孙某于2017年12月7日遭遇事故伤害,至今仍在3年的诉讼时效之内,因此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必须指出,工伤赔偿相对优厚,标准较高,而且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有所不同。具体而言,职工一旦被认定为工伤,不论本人对事故的发生有无过错,都可以获得全额赔偿。而在侵权赔偿中,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单位应补足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

  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即应按每个职工的实际工资来缴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申报而降低缴费标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这一立法精神,机电公司因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张某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取的伤残补助金短少,理应由该公司补足。法院的判决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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