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是因为稚嫩或怯懦,刚迈了半只脚进社会的准毕业生们在面对用人单位时,总是在默默地接受,接受无薪酬的试用期,接受无限延长的试用期,接受连一纸公文都没有的试用期。孩子们,你们可长点心吧,关于试用期的5个深坑,千万别跳!
1、口头约定试用期或只签试用期合
同部分用人单位只与毕业生签订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到6个月不等,这样做的目的无非就是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没有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
2、延长试用期
部分用人单位以多熟悉公司岗位或员工仍需考核为理由,要求员工延长试用期。一般来说,试用期为3-6个月,试用期期限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约定,超期约定属违法行为,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无社保
部分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用交社保,过了试用期再为毕业生办理社保和补交社保为理由,拒交或欠交社保。遇到这种情况你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如果你以此为理由解决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赔偿金。
4、试用期是否合格公司说了算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接触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试用期内,考核标准必须透明化,必须能够举证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的决定须在试用期内做出,超过试用期就不能再以这个理由解雇了,否则属违法解雇。
5、试用期工资过低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压低毕业生工资,且不给试用期员工落实各类相关福利。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80%,且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