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三提醒:入职须签劳动合同
劳动法专家、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林峰再三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无论用人单位的借口是何,只要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可以据此主张权益。
林峰表示,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关系缔结的最重要环节。劳动者必须谨记,在入职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一定要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一式二份,若公司不给,即可视为违法行为。劳动者要注意搜集保留劳动合同、社保凭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银行明细、工作服、工作证等相关依据,如果双方引发劳动争议,上述依据可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
企业招聘不得收任何押金
林峰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部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
当用人单位发生以上违法事项,不管抵押钱款(物)的名目是什么,比如“押金”、“风险抵押金”、“培训费”等等,劳动者可随时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自己的权益,要求退还已缴纳款项或物品。
林峰说,招工时收取钱款属违法行为,约定做满一个月才能予以退还的协议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致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其中第(五)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范的,合同无效。无论公司在面试时,以何种借口向求职者收取费用,劳动者都应拒绝。小杨应聘的公司以“考试报名费”为由收费,他完全可以拒绝。如果真的要考取相关证书,小杨可以通过网络搜寻正规渠道进行报名。
林峰还说,求职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注意保留收据等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上求职要“擦亮眼睛”
面对众多网络招聘平台,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敏杰表示,网络平台是否担责需视其是否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而定。如果求职者是自己在网上寻找工作,要学会辨别招聘信息的真伪,“比如,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得知企业是否真实存在以及法定代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信息;或者尽可能地核实面试时间、地点及工作岗位,如果信息有些许的不匹配或者不对称的情况,我建议求职者大可放弃这家公司。”